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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情形下代理人是否有权提起合同诉讼 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合同诉讼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 来源:西安民商事诉讼律师
[导读]:   宋律师,西安民商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

  宋,西安民商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例中的情形下代理人是否有权提起合同诉讼

1999年2月6日,马某受马某某委托,以马某某出生不久的儿子梅某为被保险人,向中国**昆明市东川区支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99年9月2日梅-宇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由拒赔。马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确认:原告马某受其妹马*梅委托,与被告中国**昆明市东川区支公司签订了以梅某为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医院未确诊梅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以原告马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人败诉,赔付原告马某保险金60000元。

保险人不服一审判决,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事实客观存在,投保人马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对签订保险合同的事实无异议,而予确认。认为:梅某在门诊及住院治疗过程中曾被初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嘱半年后再检查确诊。对梅某是否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虽然未作结论性的诊断,但梅某患有疾病尚等确诊的事实客观存在,应当为投保人马某所知,但马某投保时未将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故改判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此案,笔者认为:马某不具原告资格。原告马某诉称受其妹马*梅委托,与被告中国**昆明市东川区支公司签订了以梅某为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此事实为一审法院所确认,则:该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为马某某,马某仅为马某某之代理人,不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合同之诉,法院应通知更换适格原告。本案一审法院不仅受理马某的起诉,还支持其诉讼请求,显然错误。本案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被保险人死亡地均为东川区,即使协议管辖亦应由东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而本案却由百里外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令人匪夷所思。

马某不具投保人资格。《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此为法律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排除。本案倘如二审法院所确认的马某为投保人,则其以姨侄为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保险人拒赔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人败诉,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均为事实认定错误。

马某不具受益人资格。《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本案马某投保时直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即使保险合同其他内容有效,受益人条款亦应为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马某非其姨侄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人赔付原告马某保险金,有悖法律规定。

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保险人作为保险经营机构,对其遵守《保险法》要求应高于投保人,而本案保险人接受无投保资格的投保人投保要求,并认可投保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即将所收保险费全额退还投保人。

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合同诉讼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国家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其次是行政机关如果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的话,当然也是需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当然行政机关他也是可以提出相应的,行政诉讼的,刚跟我提起,他是有一定条件,很多人想了解,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合同诉讼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合同诉讼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二、其他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1、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提起诉讼应该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合同虽然叫合同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订立行政合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审查行政合同,这体现了国家对行政权的尊重。因此如果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应该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值得注意的的是行政合同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协议仅限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和其他行政协议,其他合同是否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以具体情况而定。

2、行政合同案件管辖

搞清楚行政合同纠纷应该提出的是行政诉讼之后,就可以确定应该到哪里提出行政诉讼,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到作出行政行为即订立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提起诉讼,对不动产纠纷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提起诉讼;除非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的政府、海关到中院提起诉讼,其他一律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举证

我国法律行政合同的举证的分配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通常采用二分法,行政诉讼主要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于订立合同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对违约其他事由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法,但举证仍有待法律不断完善。所以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行为诉讼,当事人承担的举证比一般行政诉讼的举证要重。

首先行政机关如果要想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这个范围是有一定要求的,必须是提出关于行政合同的一些内容,这个合同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其他的一些行政方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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